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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生委与刘**、何**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万计生征决(2014)第1319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决定,经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万计生征决(2014)第1319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万计生征决(2014)第1319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予以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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