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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枣庄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第02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枣庄嘉**限公司退还在齐村镇渴口村、后村非法占用的1212平方米土地。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行政处罚卷宗一宗。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2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可准予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枣庄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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