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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泗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泗费征字(2014)8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作的泗费征字(2014)8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杨**必须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30328元;

三、被执行人杨**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执行费用555元,由被执行人杨**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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