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琦诉被告宁阳**护局其他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于2015年9月7日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即为原告该车核发了绿色环保标志,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案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姜*与新泰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陈**等与东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卢**、刘**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刘**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井**与东**食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东**食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东**食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彭**与东**食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东**食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