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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宁阳**护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琦诉被告宁阳**护局其他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于2015年9月7日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即为原告该车核发了绿色环保标志,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案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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