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骏诉被告新泰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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