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常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人民政府行政支付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智常申请撤诉系出于自愿,且其撤诉行为并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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