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房玉龙与被告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房*龙诉被告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泰安**民法院于2015年6月13日作出(2015)泰行辖字第10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房*龙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