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房*龙诉被告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泰安**民法院于2015年6月13日作出(2015)泰行辖字第10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房*龙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