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起诉莱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莱城立行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上诉称,我诉莱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纵容其下属单位医学会违反法定程序做出鉴定、市医院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不作为损害了我的知情权和陈**的生命健康权,起诉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莱芜市**育委员会撤销《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医学会公开市医院提交的病历、会诊单、治疗记录,公开鉴定会笔录和录音录像并退回鉴定费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