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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余额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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