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召诉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彦召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李**与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尚*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万**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朱**、朱**与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孙**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和某某信息公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郑州市**有限公司、王**工商行政变更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高**与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中牟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