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由新乡**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河南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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