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长垣县公安局、第三人李军民治安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长垣县公安局、河**安厅、第三人李军民治安行政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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