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长垣县公安局、河**安厅、第三人李军民治安行政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原告河南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姚**、彭**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赵**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许*强、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原告任某某等三人诉被告延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津**保险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傅**与新乡市**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延津县**育委员会与张某某、秦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延津县**育委员会与李某某、刘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延津县**育委员会与母某某、崔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