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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育委员会与母某某、崔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申请人母某某、崔某某因违反政策计划外生育,延津县**育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延人口征决字(2014)09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现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按该决定书执行,延津县**育委员会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延人口征决字(2014)09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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