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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委员会与李*、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封人口征决字(2014)第1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李*、王**夫妇计生行政一案,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封人口征决字(2014)第1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李*、王**夫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封人口征决字(2014)第1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封丘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封人口征决字(2014)第1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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