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牛**与被告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诉讼费46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赵**诉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博爱县公安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被告濮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赔偿纠纷案判决书
濮阳经济开发区王**政府与周**强制拆除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濮**六中学与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濮阳市经济开发区王**人民政府与周**强制拆除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