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段*耀诉被告南乐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2015年6月11日,原告段*耀以与被告争议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段*耀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段*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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