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王*中不服土地承包权处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