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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陶某某、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民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陶某某、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因陶某某、李**未自觉履行民权县人口计生委已生效的民人口征决字(2015)第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划拨被申请人陶某某、李**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8937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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