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民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陶某某、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因陶某某、李**未自觉履行民权县人口计生委已生效的民人口征决字(2015)第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划拨被申请人陶某某、李**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8937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席**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徐**被告河南省**警察大队不服交通违法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河南省**警察大队不服交通违法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河南省**警察大队不服交通违法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楚梅诉被告河南省**警察大队不服交通违法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梅诉被告河南省**警察大队不服交通违法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睢县威**主委员会不服睢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分局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冯**与永城市住房和保障服务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某与被告民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张*甲不服行政变更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