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分局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李**、蔡**、姚**四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李**、蔡**、姚**四人的200万元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