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诉被告民权县孙六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民权县孙六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决定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在审理期间查明原告张**已死亡,2015年9月7日原告法定代理人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已死亡,其法定代理人田**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