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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求确认被告民权县程庄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行为无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求确认被告民权县程庄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行为无效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后,本院于2015年9月25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依法通知单红旗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其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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