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被告河南省**警察大队不服交通违法行政处理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席**与渑池县城区客运管理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任**诉被告河南省**警察大队不服交通违法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任*栋诉被告河南省**警察大队不服交通违法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宋*才诉被告河南省**警察大队不服交通违法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河南省**警察大队不服交通违法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梅诉被告河南省**警察大队不服交通违法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韩**被告河南省**警察大队不服交通违法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王*中不服土地承包权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河南省宁陵县柳河镇人民政府、焦某某不服土地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民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陶某某、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