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邓**请求撤销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关于邓**、邓**提出异议的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邓**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邓**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邓**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焦**、黄**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裁定书
白**、张**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裁定书
任**、吴**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裁定书
陈*、李**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裁定书
刘**、郑**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裁定书
马*东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王**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于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登记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香粥坊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新盛祥宾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纳威温泉酒店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