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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东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东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上蔡县种子公司邵店种子站颁发上国用(1993)字第20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东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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