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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雷*跃诉南阳市**道办事处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雷*跃诉被告南阳市**道办事处为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15日原告马**、雷*跃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雷恒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雷恒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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