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昌诉被告南阳市城**街道办事处为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5年10月19日原告朱*昌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