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诉被告淅川**理局及第三人陈**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中,原告邢*因庭前证据交换和各方庭下协调,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原告朱*昌诉被告南阳市城**街道办事处为城乡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雷*跃诉被告南阳市**道办事处为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诉被告方城**理局、第三人陈**为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世富殷春芳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赵**诉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赵**、杨**土地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诉被告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养老金发放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被告马**、雷*跃诉被告南**城区委群众信访工作部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邓州市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宋**诉被告南阳**事处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