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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诉被告淅川**理局及第三人陈**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诉被告淅川**理局及第三人陈**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中,原告邢*因庭前证据交换和各方庭下协调,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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