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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诉被告南阳**事处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南阳**事处为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10日原告宋**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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