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南阳**事处为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10日原告宋**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被告马**、雷*跃诉被告南**城区委群众信访工作部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邓州市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邢*诉被告淅川**理局及第三人陈**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南阳**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冯**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内乡县大桥乡人民政府为不服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余关乡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内乡县社会保障局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师岗镇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赵店乡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