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邓州市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双方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达成谅解,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被告马**、雷*跃诉被告南**城区委群众信访工作部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邢*诉被告淅川**理局及第三人陈**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吴**诉被告淅川**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军诉被告淅川县教育体育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杨**诉被告淅川县荆紫关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杨**撤销建设用地清查登记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内乡县大桥乡人民政府为不服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余关乡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内乡县社会保障局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诉被告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养老金发放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宋**诉被告南阳**事处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