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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被告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养老金发放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养老金发放职责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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