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养老金发放职责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被告马**、雷*跃诉被告南**城区委群众信访工作部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邓州市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宋**诉被告南阳**事处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邢*诉被告淅川**理局及第三人陈**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内乡县大桥乡人民政府为不服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余关乡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内乡县社会保障局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师岗镇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赵店乡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