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诉被告内乡县余关乡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军以原、被告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原告周**与被告内乡县大桥乡人民政府为不服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养老金发放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邓州市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宋**诉被告南阳**事处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邓州**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乍曲乡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内乡县社会保障局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因认为被告西峡县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师岗镇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内乡县赵店乡人民政府为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