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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邓州**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诉被告邓州**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双方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达成谅解,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市正通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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