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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阳**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冯**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阳**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宛龙国土资处(201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为:u0026ldquo;1、限30日内改正非法出租的行为;2、没收非法所得60万元;3、并处罚款60万元u0026times;20%,计12万元。u0026rdquo;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u0026ldquo;限30日内改正非法出租的行为u0026rdquo;执行标的不明确,不准予执行。第2、3项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予执行南阳**土资源局作出的宛龙国土资处(201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

二、准予执行南阳**土资源局作出的宛龙国土资处(201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3项。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书送达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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