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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杨**诉被告淅川县荆紫关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杨**撤销建设用地清查登记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杨**诉被告淅川县荆紫关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杨**撤销建设用地清查登记证一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杨**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淅川县荆紫关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苏*、周*、第三人杨**委托代理人杨**、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杨**、杨**所诉行政行为系被告荆紫关镇政府于1989年4月26日作出,至今已过26年,二原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本不应受理。现已立案,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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