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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潜**政局、潜江市熊口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潜江市民政局、潜江市熊口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一案中,因本案所诉行政行为与黄*、严**、严**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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