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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中国石化**社会保险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中国石化**社会保险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杨**于2015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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