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鄂州市**有限公司与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鄂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鄂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鄂州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鄂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