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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商局行政处罚随州市**售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案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随州**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随州市**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州**公司)作出的随工商处字(2014)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经审查,市工商局在清理整顿专汽行业违法行为的检查中,发现随州**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改装活动,违反了**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并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查处。

市工商局查明,随州**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车厢、罐体(非压力容器)制造、销售;载货汽车、五金、建材、钢材销售。2013年12月24日起,该公司租用湖北腾**限公司场地,无资质从事专用汽车生产经营活动。2014年1月至5月期间,共生产改装水泥搅拌车合计15辆,销售收入900000元,除去用户自带底盘及改装费、材料、零部件、人工工资、车间租赁费、水电、税款等各种相关费用合计885000元,当事人共获利15000元。违法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该公司与湖北腾**限公司签订2014年联合生产经营协议书复印件、2014年3-5月改装情况说明、支付房租费收据、销售合同等证据证实。2014年8月1日市工商局向随州**公司送达了随工商听告字(2014)第2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市工商局认为,随州**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规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8月7日作出随工商处字(2014)第207号行政处罚书,8月11日送达。内容为: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罚款80000元,合计95000元上缴国库。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在法定期限内随州**公司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市工商局2014年11月7日送达随工商催告字(2014)11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后,该公司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市工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随州**公司在未取得前置许可、无专用汽车改装资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专用汽车改装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客观存在。申请执行人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随州**管理局作出的随工商处字(2014)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销售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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