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水市**有限公司与广水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出让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资源局土地出让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水市国土资源局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40元,减半收取33220元由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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