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资源局土地出让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水市国土资源局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440元,减半收取33220元由原告广水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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