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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潜江**划局、潜江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限期拆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潜江市城乡规划局、潜江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限期拆除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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