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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随县均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随县均川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合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因本案立案时间是2015年4月13日,新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在当时不能立案;并且该案件第三人罗列错误。原告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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