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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因不予受理裁定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宫**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立行初字第00005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宫**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立案受理其所诉案件并支持其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经审查:2014年8月16日,原审起诉人宫**向曾**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对其父宫学*受伤害导致非正常死亡案、曾*等人非法入侵住宅抢夺财产导致其母曹**非正常死亡案、蒋**、张**违法扣押证件案、伍**、冯**盗窃财产案、徐*、彭**侵占、诈骗销毁会计档案案、刘**、李**侮辱诽谤案等6件案件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要求该局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2014年9月24日,曾**法院以宫**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宫**不服,于2015年1月9日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审理本案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由此,上诉人所称前5件案件属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范围,是否立案侦查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刘**、李**侮辱诽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属自诉案件,并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因此,上诉人诉称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职责的被诉主体不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当事人若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侦查而未履行职责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其权利进行救济。

综上,上诉人宫**要求确认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被诉主体不适格,由此而来的行政赔偿要求亦无申请基础,应一并不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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