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马桥河村同兴二组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行初字第000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本案应当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马桥河村同兴二组坚持以望城经**理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诉讼,但没有提供证明望城经**理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且其诉讼请求也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