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李*某和邵阳**有限公司房屋抵押权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李*某和邵阳**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某撤回对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第三人李某某和邵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