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行初字第000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望城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望城**道办事处于2010年联合强拆其位于望城区书**尹家庄组已居住四十五年的老屋,但直到2015年5月望城**道办事处才确认强拆,其有书面证据后才向法院起诉。请求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于2010年3月知道其房屋被拆,但直到2015年8月才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有正当理由,故其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应当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