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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向晓*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长开慧人口征决字(2013年)第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查实被执行人林**、向晓*于2013年4月17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7日对林**、向晓*作出了u0026ldquo;长开慧人口征决字(2013年)第04号u0026rdquo;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林**、向晓*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76260元,被执行人林**、向晓*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缴纳社会抚养费。2015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u0026ldquo;长县人口催字(2015)第206号u0026rdquo;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u0026ldquo;长开慧人口征决字(2013年)第04号u0026rdquo;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林**、向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u0026ldquo;长开慧人口征决字(2013年)第04号u0026rdquo;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尚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7626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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