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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香诉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香诉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向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双方已协调解决,原告张*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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