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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湖南金**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以长沙市**道办事处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确认长沙市**道办事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起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方自强曾于2015年7月9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长沙市**道办事处行政强拆行为违法。我院受理后,作出了(2015)雨行初字第00128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方自强与涉案房屋不存在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方自强不服一审裁定,向长沙**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起诉人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行政行为对被起诉人长沙市**道办事处提起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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