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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陈**、陈*、陈**、陈**、陈**、陈**诉株洲县渌口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陈**、陈*、陈**、陈**、陈**、陈**诉被告株洲县渌口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材料,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不需要开庭审理,只直接进行书面审查。本案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株洲**石村委会公布本村杉木林征收两个月以来,村民对征收杉木林的面积、位置、价格及时间根本无法得知,村民的相关权益被剥夺,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征收应该提前公示相关程序及方案,这是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村民有权了解征收全部过程。而现在,村民只知道征收,对征收过程全然不知。2015年9月17日,原告将书面报告送交被告,请求被告责令象**委会履行公开义务,但被告未予处理。原告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责令象**委会依法公开被征收的象石村杉木林征收审批程序及分配方案;2、判令被告责令象**委会改正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制定实施象石村杉木林征收分配方案;3、判令被告责令象**委会因村杉木林征收分配方案侵害村民合法的利益赔偿每位原告10万元整;4、判令因被告在象石村杉木林项目行政不作为造成原告去各级政府部门咨询、投诉等赔偿原告误工费、电话、交通费等损失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接到原告报告后,被告积极依法履行职责,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准备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并答复原告,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接到原告申请至今,两个月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原告现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违反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报告,请求被告依法责令象石村委会对该村杉木林征收的相关程序和分配方案等情况进行村务公开。2015年10月8日,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行政行为,需要调查取证,了解情况,分析、讨论,研究并作出判断,组织协调,作出行政决定等,需要一定期限。因此,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均规定了一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为两个月。经过两个月,行政机关仍未作出行政行为,才视为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却在2015年10月8日就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两个月期限尚未届满。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因此不开庭审理,只进行书面审查。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陈**、陈**、陈*、陈**、陈**、陈**、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陈**、陈**、陈*、陈**、陈**、陈**、陈**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株洲**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红广支行驻株洲**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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