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诉被告醴陵市民政局以及第三人汪关华民政行政管理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的监护人丁**以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监护人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