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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诉被告醴陵市民政局以及第三人汪关华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诉被告醴陵市民政局以及第三人汪关华民政行政管理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的监护人丁**以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的监护人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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